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督查督办工作,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推进世界一流能源科技大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应当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师生为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推进依法治校,推动工作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内容包括:
(一)学校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的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学校落实教育部、北京市等上级重要工作部署和文件精神情况;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的执行情况;
(四)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决议,以及党代会、教代会重大部署的执行情况;
(五)校长信箱、校领导接待日反馈的意见建议,以及舆情热点、难点问题的落实情况;
(六)学校领导对于上级来文及学校工作批示、批办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学校成立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副职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校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并决定督查督办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挂靠在党政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基本程序包括:
(一)立项。对纳入督查督办工作内容的重要事项,由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拟立项意见,报请校领导审批后立项,立项要坚持一事一项原则;
(二)交办。交办一般以《督查督办单》的形式将督查督办事项交承办单位办理,交办时应明确主题、具体事项、办结日期等要求;
(三)催办。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应定期跟踪检查事项办理情况。对在办结日期前未能办理的,应向分管校领导反馈并及时催办,督促限期办结;
(四)办结。承办单位完成事项办理后,应及时向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办结报告说明办理情况。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对不符合办结要求的,应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五)归档。对已办结的事项,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应对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包括:
(一)分级负责。校党委书记、校长对督查督办工作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督查督办工作应做好部署和督促落实。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督查督办工作直接责任人,各单位应安排人员具体对接督查督办工作;
(二)限期办结。承办单位应在办结日期前完成事项办理。确因不可抗因素造成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承办单位应在办结日期截止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长办结时限申请;
(三)情况通报。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每学期通报事项办理情况。对落实工作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或表彰。对落实工作不力、行动迟缓、敷衍了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四)其他要求。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负责督促承办单位对未办结的事项进行自查、说明情况,并开展检查、访谈、座谈、“互联网+督查”了解事项办理进展。涉密文件、涉密事项由保密人员负责处理。
第七条 完成督查督办事项的成效作为处级单位和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中矿大京字〔2017〕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